|
沈阳首次对地方性法规“体检”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将修改 |
作者:gzceda001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2/7/19 17:02:44 点击:3302 |
立法后评估,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因此,可以形象地将它比喻为对法律法规的一次“全面体检”。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立法后评估纳入到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的重点工作计划。 今年4月-7月,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了对《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均简称《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已经形成初步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将修改这一《条例》纳入2012年的立法计划。这是自沈阳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用“立法回头看”的结果来检验立法的实际效果。 《条例》已实现立法预期目的 在一般地方立法过程中,立法前和立法中,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阶段,都会进行评估工作,而一旦立法工作完成,评估也就不再进行。因此,法律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最初立法的目标,很少再做进一步的研究。立法后评估是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法律的完善与修改,为改进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今年4月初,市人大法制委正式启动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信函、网络、电话等方式,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对《条例》的评价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建议,自行组织并委托沈河、和平、铁西、皇姑、大东等5个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召开了用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用户的座谈会。同时,着重对市建委、市水务集团等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基本情况,市法院受理涉及适用《条例》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以上各单位部门对《条例》的评价意见,在执法中发现的《条例》本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和修改完善的建议进行了调查总结。 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锦时说,经过评估,《条例》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也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条例》的制定紧密结合了沈阳市供水用水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体现了地方特色。《条例》的绝大多数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遵守和执行,他说:“《条例》中关于用水收费制度等诸多内容的规定,被供水企业、用户代表、执法部门各方面一致认为设计极具合理性。” 部分条款有瑕疵待完善 《条例》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有5年多的时间。随着沈阳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存在的不足、不适,都已经显露了出来。比如,个别条款过于原则或者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不易操作,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其中,一些内容成为百姓和相关部门集中关注的热点。 建议1:让自备井监督管理更有“操作性”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市建委、水务集团等单位认为,《条例》关于自备水源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而且,自备井使用范围擅自扩大,在《条例》中无原则规定和约束,在法律责任里也无明确规定,造成目前自备井与市政水的使用纠纷,干扰了供水用水市场秩序,也给居民用水安全造成隐患。 建议进一步明确自备井的使用性质、功能及其范围,补充规定“自备水源禁止在自用范围外发展用水户”内容,更有效地保护地下水资源,也让市民用上放心水。在法律责任中也应加入处罚条款:对私自新建自备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2:贮水池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城市供水企业和承担二次加压供水责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贮水池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将重大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和平区、沈河区人大常委会等经调研后认为:《条例》关于水质管理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条例》条文中,无论是对贮水池清洗消毒,还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水质监测与监督,均使用“定期”,给相关部门与企业留下了拖延扯皮的缝隙,解决居民用水污染问题力度不强。如:水箱清洗不及时,部分不能做到年内清洗一次,个别水箱干脆4—5年没清洗过一次。 建议增加规定: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等。水务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对公共蓄水池的清洗和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 建议3:把老旧管网改造列入市政规划 和平区、沈河区人大常委会等单位认为:《条例》对新建二次加压泵站的交接以及二次加压泵站周围环境的管理应当但没有作出规定。 现实中有两种现象需要关注:二次加压泵站年久失修,供水管线老化,锈蚀腐烂,严重破损、漏水。二次加压泵站分布零散,小型化,布局不够科学。从泵站的建设情况看,多数泵站建在居民小区锅炉房里,小区院内平房里……最小的泵站仅供50多户居民用水,大的泵站也只供几百户居民用水,不利于集中管理,增加了二次水污染可能性。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将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列入市政建设规划,每年对投入使用时间较长,老化损坏严重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更换。 建议4:对无理妨碍维修者给予处罚 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未缴纳维修基金的,由市政府负责建立维修基金,并从中列支。 水务集团、市建委等单位认为,《条例》关于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规定存在责任不清等影响操作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由于漏水,个别一楼住户不配合维修工作,或提出无理赔偿要求,使维修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导致全楼或几栋楼居民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对此种情况的约束在条款内未能体现。 建议增加下面的内容:各维修主体单位应主动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维修维护工作,不得拖拉推诿,人为造成水资源浪费。在维修中涉及的一楼居民用户有义务配合维修单位开展维护工作,不得无理阻挠,粗暴干涉。 违反该规定,产权单位、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第三人不及时组织供水设施维修维护的,造成漏水三天后仍不能修复的,自发现漏水之日起,由供水企业按实际管流量测算的水量收取漏失水费。对无理妨碍维修工作的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建议5:将“滴水”窃水也列为禁止行为 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不多于10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 水务集团等单位认为,《条例》对窃水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比较大,在实践中不易掌握。 当前,窃水方式、手段日益多样化,根据实际需要应增加限定与禁止范围,建议可将“私自更换水表”、“立装水表”和“擅自启用消火栓、滴水”等内容都列入限定与禁止范围。建议缩小处罚幅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修改《条例》有望纳入明年立法计划 “以上各方面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实际,”王锦时告诉记者,通过立法后评估,我们认为现行《条例》之所以存在以上不足之处,一方面是立法当时对有些情况了解的不全面,对有些问题分析的不透彻,对有些事项论证的不充分,以致法规有的条款过于原则,有的条款存在瑕疵,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利。这一点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以改进。另一方面是立法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以致法规有的条款不适应当前实际。“现在看,《条例》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我们准备建议将修改《条例》纳入明年的立法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届时将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研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