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一周年之际
今年10月1日,是我国重新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周年。新水法的施行,对于依法治水、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我国水权地位的逐步确立,反映了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
水权的涵义
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资源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人们与水资源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对水资源的占有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水的使用权主要包括水的分配、水的使用和收益等。
法学界对我国水权的解释主要有三层意思:其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三,国家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水使用权,只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
水权的主要法律特点
具有物权的基本法律属性。从我国水权的法律特性而言,一方面水权强调所有权,国家对水资源享有所有权,国家机关行使该物权以及对其实施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物权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所以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也相对分离,国家作为所有人不丧失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而通过非所有人对物的直接利用,实现所有权的收益权。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这种对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均有益的财产关系。
体现民法上的相邻权关系。现代各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邻地损害的防免、取排水及地下水、邻地使用等内容。我国有关单行法也规定了此类权利,如新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等。水权与相邻权的关系主要包括相邻防险权、排水和疏水权以及邻地用水权等。
具有与环境权相同的复合性。一般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是一项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以及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水权具有与环境权复合性相同的一些法律特征,能够从环境权保护的角度得以界定。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已对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污染等规定了专门的法律责任。
提高水权法律意识,建立水资源物权体系
提高水权法律意识。要遵循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在充分认识水资源自然属性的同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商品意识、效应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我国的水市场和水权交易机制已经呼之欲出。2002年,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就进行了我国首起城市间的水权交易。面对我国水法中尚未明确规定水权的情况,为了充分体现水法的立法本意,应进一步提高水权意识,确立水权地位,依法实施对水权的保护,真正建立起以水权为价值取向的水资源良性循环机制。
建立水资源物权体系。应从传统的以占有为核心的水资源权属观转变为以利用为核心的水资源权属观,从水资源利用的单一经济价值观转变为多元价值观,承认水资源除经济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尤其是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等)。在水资源立法中,要着力调整国家所有权与实际利用国家所有财产的组织与个人间的产权关系,充分保护水资源利用人的权利,以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